为规范全省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依法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规范性文件印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协议示范文本设置了合同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础条款。结合湖南各地具体操作实践,秉承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对土地具体分类、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及安置方式、补偿费用明细等内容,则由各地结合实际采用附表等形式进行细化,体现灵活性;对协议示范文本不便统一明确的,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确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1.关于协议主体。协议示范文本规定签订协议一方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机构;另一方为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增加协议的透明度,方便征地补偿矛盾纠纷化解,示范文本增加了“见证方”,明确经双方同意,可以邀请律师、公证员、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协议的第三方见证方,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要求必须由三名以上被征地农民签字见证。
2.关于补偿标准的调整。协议系土地征收报批前签订,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且公告后正式生效。鉴于协议签订之日至生效期间补偿标准可能发生变化,影响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示范文本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至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相关补偿安置标准调整的,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实施的相关补偿安置标准为准,不足部分应当补足。
3.关于支付期限。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征地补偿相关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支付到位,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双方约定。
4.关于违约责任。为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依法及时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用,基于公平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明确甲方逾期支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关于协议效力。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协议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