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怀自然资规罚决〔2023〕015号
怀化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建设的“驰远华府”项目住宅小区地下室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怀化市天星东路与香洲路交汇处东北侧修建的“驰远华府”项目住宅小区1#、2#、3#、4#楼区域地下室建设过程中未经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调整修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布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变更内容。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接受调查人员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具备合法性、关联性;
2.经依法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怀化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建设的“驰远华府”项目住宅小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基本情况;
3.怀化市城市建设项目实测单、违章建筑实物照片,证明怀化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建设的“驰远华府”项目住宅小区地下室项目违法建设建筑实物现状及面积情况;
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怀化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建设的“驰远华府”项目住宅小区地下室项目审批情况和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怀自然资规听告字〔2023〕第015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局视为你公司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怀集专办发(2022)2号文件;怀化驰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建设的“驰远华府”项目住宅小区地下室合同总造价、施工承包合同等相关规定和政策。决定处罚如下:
对“驰远华府”项目住宅小区1#、2#、3#、4#楼区域地下室超建1198.25平方米,按建筑工程总造价6%处罚,(合同工程总造价555592.40元×6%),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叁拾伍元伍角(33335.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银行怀化政通支行,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收款单位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兰华旺
电话:15807418501
地址:怀化市锦溪北路136号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