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自然资规罚字〔2023〕第11号)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6 信息来源: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省中泰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溆浦县湖南省中泰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无证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固废”)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在溆浦县卢峰镇原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溆浦县仲夏乡桐木坨雷锋石业采石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184244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严咸等10人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中泰固废违法时间及违法情况;

2.中泰固废《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1份、中泰固废法定代表人颜林《委托书》1份、颜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严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中泰固废具备承担行政责任能力及颜林委托严咸全权代表接受调查并承担法律责任


3.严咸提供的《微信“矿山修复群”聊天记录》(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10月21日),聊天记录显示:群内共有19人,有舒畅、舒利军、舒友斌、曾利军等人入群;2020年8月2日“雷锋进场实施”记录;每日有雷锋、天山出场记录、双林、宏林生产砖的记录、废渣利用记录;领导到场检查记录;迎宾派出所出警及纠纷协调记录。证明中泰固废在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进行废渣清运是按溆浦县人民政府要求进行;

4.中泰固废提供的《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安全施工方案》(2021年1月),显示雷锋石业地材厂削坡卸载方案。证明中泰固废就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生态修复制定了修复方案;

5.中泰固废提供的《雷锋生态修复工程施工合同》、《湖南省中泰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原雷锋石场、天山石场I段)石场复垦复绿施工协议》、《溆浦县天山采石场、雷锋实业有限公司采石场生态修复设计编制协议书》、《爆破服务协议书》2份、《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书》。证明中泰固废在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原雷锋石场进行生态修复;

6.中泰固废提供的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缴纳采矿权收益金的通知》,2020年11月26日印发。证明溆浦县自然资源局要求中泰固废缴纳采矿权收益金;                                                              

7.中泰固废提供的溆浦县安委会《关于迅速消除湖南省中泰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雷锋石业地材厂安全隐患的函》(溆安委办函〔2021〕48号)。证明雷锋石业地材厂存在安全隐患;

8.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采矿许可证》4份(2009年6月26日至2019年6月16日)。证明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历史发证情况;

9.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溆浦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第17次、第23次)、《委托书》(按照2020年4月15日溆浦县政府第17次专题会议纪要决定委托中泰固废承担江东湾锑矿区3处堆场废渣处理工作)、《合同书》(约定由中泰固废对江东湾锑矿区3处废渣污染风险管控工程项目进行施工,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遗留矿石、废渣无偿提供作为锑矿废渣资源化处置配比骨料)。证明溆浦县人民政府要求中泰固废对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遗留矿石、废渣进行清运并无偿用于江东湾矿区锑矿废渣资源化处置配比骨料;

10.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溆浦县卢峰镇雷锋石业石料出厂台账》。证明中泰固废在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削坡卸载情况;

11.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溆自然资案移字〔2023〕02号),显示2023年7月13日,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县森林公安,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于2023年7月20日作出立案决定,出具《立案决定书》(溆森公(两)立字[2023]0014号)。证明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已对中泰固废无证采矿行为刑事立案;

12.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生态修复有关问题核查及整改情况汇报》(2023年7月20日)、《检讨书》(2023年7月20日),显示2020年4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委托中泰固废负责雷锋石业矿山生态修复,对矿山修复的废石料作为江东湾废渣资源化处置的骨料无偿使用,6月生态修复工程正式动工,12月完成,期间,实际削坡卸载方量为14.34万吨。证明溆浦县人民政府委托中泰固废清运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遗留矿石、废渣并进行生态修复;

13.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关于印发<溆浦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溆办发〔2019〕6号)、《关于周洋等同志岗位调整和职务任免的通知》(溆自然资党组发〔2021〕11号)、《关于张勇华等同志人事任免的通知》(溆自然资党组发〔2020〕2号)、《关于调整溆浦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分工的请示》(溆自然资党组〔2021〕2号)、《关于调整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溆自然资党组发〔2020〕12号)、《关于调整部分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溆自然资党组发〔2020〕8号)、《关于调整部分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溆自然资党组发〔2020〕20号)。证明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人事任免及职责分工情况;

14.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湖南省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生态修复设计》,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2020年6月出具。证明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生态修复设计情况;

15.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关于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系统下发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以生态修复之名非法采矿”等问题的情况汇报》2册。证明中泰固废无证采矿有关情况;

16.舒畅提供的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的通知》(溆政办发〔2020〕16号),印发日期为2020年8月27日,编号XPDR-2020-01003。证明溆浦县关于矿山生态修复的规定;

17.舒畅提供的《溆浦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7次)。证明溆浦县人民政府委托中泰固废对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遗留矿石、废渣进行清运;

18.舒利军提供的《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发文稿纸》(溆政〔2020〕23号)。证明第23号会议纪要的发文修改及签批情况;

19.2023年8月24日现场照片6张,证明严咸配合指认开采位置及范围

20.2023年8月24日现场勘验笔录2份(LC2、LC4区域各1份),证明严咸配合指认开采位置及范围但拒绝签字;

21.2024年1月9日现场勘验笔录2份(LC2、LC4区域各1份),证明中泰固废无证采矿位置及范围,电话通知严咸但其拒绝到场,由当地村支部书记及国土资源所、溆浦县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见证;

22.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和溆浦县自然资源局盖章的《湖南省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生态修复设计实测原始地形图》LC2、LC4区域各1张,证明2020年6月中旬实地地形;

23.湖南华中矿业有限公司出具《湖南中泰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在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LC2区域)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湖南中泰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在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LC4区域)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1份,显示中泰固废2020年6月至12月在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的量。证明中泰固废在生态修复过程中开采的矿石价值;

24.2024年5月11日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关于湖南省中泰固废处置有限责任公司在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生态修复产出的矿产资源进行询价的函>的复函》各1份,证明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2020年溆浦县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原矿坑口每吨平均单价为12.66元;

25.省自然资源厅出具《<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LC2区域)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湘自资鉴〔2024〕第21号)和《<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LC4区域)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的认定意见》(湘自资鉴〔2024〕第22号),证明《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LC2区域)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和《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LC4区域)非法采矿造成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破坏价值评估报告》已经通过省厅评审通过,鉴定生态修复过程中中泰固废在雷锋石业地材厂矿山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LC2区域为9311吨×12.66元/吨=117877.26元,LC4区域为174933吨×12.66元/吨=2214651.78元。

我局已于2024826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提出的诉求和理由,没有新的证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32529.04(贰佰叁拾叁万贰仟伍佰贰拾玖圆肆分整)3并处罚款人民币1166264.52元(壹佰壹拾陆万陆仟贰佰陆拾肆圆伍角贰分整)(按违法所得50%计算),合计人民币3498793.56元(叁佰肆拾玖万捌仟柒佰玖拾叁圆伍角陆分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必须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没款3498793.56元(叁佰肆拾玖万捌仟柒佰玖拾叁圆伍角陆分整)缴至怀化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怀化市工商银行政通支行,账号191401030902490466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丁涛峰

联系电话:18163997229

    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36号。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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