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人:李胜兴
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80066701528
机构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明山南路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建筑垃圾堆放场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2016年7月与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书》用于实施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未取得土地使用相关批准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芷政办发〔2015〕70号)复印件1份、《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资格,时任局领导和分管局领导工作职责。
2.《询问笔录》10份、芷江镇两头田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土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请求解决芷江县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费用的报告》复印件1份、芷江侗族自治县财政局预算追加(减)通知单复印件1份、付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租金《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付工程服务费(建筑垃圾消纳场围墙、挡土墙工程款)记账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时间、非法占地事实和实施主体。
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测绘事务中心的测绘成果矢量数据和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基础数据的核实情况》各1份,证明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非法占用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集体土地17477.58平方米(其中:耕地10383.2平方米(合15.57亩)(含永久基本农田14.16平方米);园地1508.22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859.1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161.8平方米;田坎1565.25平方米);所占用土地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芷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自资规罚告〔2023〕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自资规罚听告〔2023〕13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政快递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组织了听证,你单位对案件调查的证据和违法事实的认定均没有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和参照《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第二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一点“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的17477.5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芷江镇两头田村民委员会;
2.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7477.58平方米,按非法占用土地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共计壹拾柒万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八角整(¥:174775.8)。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收款单位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祖华 邓宏斌
电 话:138 7442 8662
地 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36号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