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洪江市龙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宪华
社会信用代码:914312813516858812Q
住所: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百米大道建设银行四楼
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对洪江市小江区防护圈工程的防汛通道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超农用地转用审批红线实施防护圈工程防汛通道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洪江市龙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曾宪华《居民身份证》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资格,曾宪华为洪江市龙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询问笔录》12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洪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湘资沅澧四水重要河段治理洪江市小江区防护圈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洪发改[2015]107号)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洪江市龙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洪江市小江区防护圈工程防汛通道超原农用地转用审批红线建设的时间、非法占地事实和实施主体。
3.湖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7月13日对洪江市人民政府的洪江市城区道路打捆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1043号)复印件1份和2012年8月16日对洪江市人民政府的洪江市小江防洪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2)政国土字第1270号)复印件1份,证明洪江市小江区防护圈工程原农用地转用审批范围。
4.湖南纬地测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证明小江区防护圈工程防汛通道超原农用地转用审批红线非法占用黔城镇小江村集体土地共计面积23679平方米(其中:耕地9037平方米(合13.56亩);园地6297平方米;农村道路1289平方米;林地750平方米;水库面积4752平方米;田坎41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498平方米)和共计占用未供国有建设用地473平方米。
5.洪江市自然资源局《数据套合情况》1份,证明小江区防护圈工程防汛通道非法占用黔城镇小江村集体土地共计23679平方米(其中耕地9037平方米(合13.56亩);园地6297平方米;农村道路1289平方米;林地750平方米;水库面积4752平方米;田坎41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498平方米),非法占用未供国有建设用地473平方米;所占用土地位于允许建设区,符合洪江市黔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土地未压占永久基本农田。
6.洪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小江防护圈工程(芙蓉桥—沅水桥)的情况说明》1份、洪江市自然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3]08号)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资源部门进行过违法行为制止。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自资规罚告〔2023〕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自资规罚听告〔2023〕1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第二款第一点“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综合考虑洪江市小江区防护圈工程防汛通道道路是洪江市提升小江区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和民生工程,且洪江市人民政府来函请求对小江区防护圈工程防汛通道道路违法占地按从轻情形处罚和你单位对该项目违法用地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认识,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黔城镇小江村的23679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黔城镇小江村民委员会;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73平方米国有未供建设用地退还给洪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2.没收非法占用的241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4152平方米土地,按耕地300元/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共计肆佰贰拾贰万贰仟陆佰元整元(¥:42226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收款单位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祖华 邓宏斌
电 话:138 7442 8662
地 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36号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