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自资规罚决〔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4-01-25 10:13 信息来源: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当事人: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人:张绍坤

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8MB1791078N

机构地址:芷江侗族自治县凯旋路153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4日对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建筑垃圾堆放场涉嫌违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2020年9月擅自占用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17477.58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芷办〔2019〕15号)复印件1份、中共芷江侗族自治县委员会《关于龙超群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芷委干〔2020〕3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资格,时任局领导和分管局领导工作职责。

2.《询问笔录》7份、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议记录》复印件2份、芷江镇两头田村委会《关于请求解决公路塌方砌护墙资金的报告》复印件1份;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支付两头田村赞助款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支付消纳场临时工工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工资表复印件18份。证明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实施的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时间、非法占地事实和实施主体。

3.芷江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测绘事务中心的测绘成果矢量数据和芷江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基础数据的核实情况》各1份,证明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非法占用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集体土地17477.58平方米(其中:耕地11045.98平方米(合16.57亩);种植园用地3.84平方米;草地4401.8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3.52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357.26平方米;田坎1665.16平方米);所占用土地位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芷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6—2020年)。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怀自资规罚告〔2023〕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怀自资规罚听告〔2023〕12号)。告知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处罚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局视为你单位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第一条非法占用土地第二款第一点“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以上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芷江镇两头田村一组的17477.5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芷江镇两头田村民委员会;

2.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17477.58平方米,按从轻情形按耕地300元/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0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共计叁佰玖拾伍万陆仟玖佰伍拾叁元整(¥:3956953)。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银行怀化政通支行,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收款单位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祖华 邓宏斌

电  话:138 7442 8662

地  址: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36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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