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0-31 00:00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电话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号码,以电话、传真、录音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检举、报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线索。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畅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信息渠道,方便举报人;

  (三)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矛盾纠纷。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举报的原则,确定举报工作的负责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受理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举报电话的开通、运行工作,充分利用电信网码号资源。

  第五条举报电话受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要认真接听、记录,按规定及时处理。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以通过传真或电话录音方式受理举报。

  举报电话受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登记、转办、交办举报国土资源违法信息;

  (二)上报、通报重要举报事项,督促举报事项的处理;

  (三)统计、梳理、分析举报数据及有关情况;

  (四)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

  第六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用语文明、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接听细心,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二)对举报信息及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信息。

  (三)严禁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对象或者单位。

  第七条举报电话受理的范围是:

  (一)土地违法行为

  1.非法批地行为;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行为;

  3.破坏耕地行为;

  4.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5.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

  6.非法占用、挪用征地补偿费行为;

  7.拒不交还土地行为;

  8.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

  9.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土地行为;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1.无证勘查、开采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行为;

  3.拒不履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义务的行为;

  4.仿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行为;

  5.超层越界采矿行为;

  6.破坏性采矿行为;

  7.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

  ()地质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地质遗迹保护规定行为;

  2.违反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行为。

  ()古生物化石违法行为

  1.未取得勘查、采掘许可证,擅自勘查、采掘化石资源行为;

  2.超越许可证批准范围进行勘查、采掘化石资源的,或进行破坏性采掘行为;

  3.在化石保护区内进行各种有碍于化石资源保护活动行为;

  ()检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

  ()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八条受理人员接到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一)属于国土资源法定职权范围内受理的事项,要尽可能了解举报问题的地址、具体内容和事实,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征得举报人同意,可以录音;

  (二)不属于国土资源法定职权范围内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关机关提出;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五)受理人要注意做好有关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提醒举报人反映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内容空泛、重复的,只留存备查;

  (六)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的提供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国土资源违法事实证据。

  第三章处理

  第九条依照法定职责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制作《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转送书》,直接转送有管辖权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及举报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事项,应当转送其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3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向交办机关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上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二)属于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直接报送有管辖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情况重大、紧急,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举报事项,制作《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交办书》,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权处理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指定办理的期限内,向交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办结报告》,反馈违法举报事项的办理结果。

  (四)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违法举报事项,受理人员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受理单》,拟定处理意见,及时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批示迅速转送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其它事项,将信息录入"国土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并由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处理。

  (六)对于已受理的举报事项要及时录入"国土资源违规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立案查处的举报事项要录入"执法监察信息系统"

  (七)受理人员对分转的案件定期进行核查,了解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第十条上级执法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报违法举报事项的转送、交办情况。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执法监察机构报告转送、交办违法举报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并根据《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保管。

  第十二条对举报案件及有关事项的数量、地区、类别及办理情况,每月要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分析,并在下月前5日内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信访工作机构。

  第四章督办

  第十三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报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批准督办。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不执行处理意见的;

  (五)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五章保护

  第十六条受理举报电话工作人员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电话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信息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六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举报管理工作中没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以及违反保密规定的,由上级和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负有受理举报事项职责的业务部门在受理举报事项过程中,不作为、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的,或推诿、敷衍、拖延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由上级和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举报受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信息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举报电话受理、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本级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成绩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