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07-09-11 00:00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一、在国土资源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审批)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㈠不受理、许可国土资源登记申请,不告知理由的;
㈡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国土资源申请,不告知理由的;
㈢不受理、许可减免费用申请,不告知理由的;
㈣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和具体要求的;
㈤不受理、许可延期国土资源申报,不告知理由的;
㈥不受理、许可延期缴纳费用申请,不告知理由的;
㈦未按规定许可延期国土资源登记的;
㈧未按规定许可延期国土资源申报的;
㈨未按规定许可延续缴纳费用的;
㈩违规许可减免税费的;
(十一)在行政许可或者审批工作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索取、收受红包、礼金、礼品,接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的。
前款所称许可或审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批准、核准、审核、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相近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㈠未按规定公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㈡未按规定核定应交各种费款的;
㈢未按规定收缴有关费款的;
㈣未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㈤未按规定征购、征用土地的;
㈥未按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
㈦未按规定复核、登记国土资源有关手续的;
㈧不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或不及时落实国土优惠政策行为的;
㈨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土地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㈠对损坏耕地、违法用地、违法勘探和开采矿藏的行为不实施行政行为的;
㈡在执法中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㈢未按法律程序、时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㈣未按规定制作、使用、送达执法文书的;
㈤对检查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依法处理的;
㈥国土资源工作人员的违规问题,予以隐瞒不报的;
㈦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职责的;
㈧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土资源案件不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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