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怀政发〔2015〕6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经研究,决定公布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涉及39个部门(单位),共确定主要职责520项、与相关部门有职责边界的管理事项417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358项、公共服务事项287项。各部门要将本部门责任清单于9月底前在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涉密事项除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府法制和经济研究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责任清单公布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将39个部门的责任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二、各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对列入责任清单的事项,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公共服务,防止行政管理不作为和乱作为。
三、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凡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或废止,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因素,增减或变更职责事项,市级履行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责任清单制度工作,尽快公布本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市政府部门要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做好推进责任清单制度工作。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附怀化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46项)
一、部门职责 (19项)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
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 |
|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
|
||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 |
|
||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规划。 |
|
||
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措施。 |
|
||
2 |
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组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
拟订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审核。 |
|
组织国土资源调查评价。 |
|
||
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指导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
|
||
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
|
||
负责市本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受理投诉、申述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处理。 |
|
||
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
|
||
3 |
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管理、地质环境、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和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
|
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 |
|||
组织编制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
|||
参与报省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
|||
4 |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市本级土地确权和调处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 |
|
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组织开展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负责土地证书监管。 |
|
||
提供国土资源社会查询服务;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
|
||
5 |
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相关工作。 |
|
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
|
||
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 |
|
||
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
|
||
承担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 |
|
||
6 |
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法律政策,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全市及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组织实施地籍管理法律政策,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 |
|
组织实施国家、省重大专项土地调查。 |
|
||
指导全市及承担市本级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
|
||
7 |
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供应、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按权限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
按照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
|
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供应、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 |
|
||
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
|
||
按权限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
|
||
8 |
承担规范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 |
|
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
||
统一管理全市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 |
|
||
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
||
9 |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审核审批登记发证,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依法审核审批采矿权登记发证。 |
|
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
|
||
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
||
10 |
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指导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
|
监督地质勘查项目和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实施。 |
|
||
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
|
||
指导、协调、监管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
|
||
11 |
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址、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
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
|
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址、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 |
|||
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
|||
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 |
|||
协同相关部门开展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
|||
12 |
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
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
13 |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式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
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 |
|
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 |
|||
依法依规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 |
|||
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收益分配制度。 |
|||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
|||
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
|||
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式的矿业权权益。 |
|||
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
|||
14 |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
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 |
|
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 |
|||
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
|||
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
|||
15 |
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
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 |
|
组织协调全市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
|||
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
|||
16 |
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工作。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怀测绘的事项;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
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
|
依法审查测绘单位的等级资质。 |
|||
依法审查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怀测绘的事项。 |
|||
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 |
|||
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
|||
17 |
管理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协同民政部门编制怀化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承担测量标志的保护。 |
根据授权审核发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协同民政部门编制怀化市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 |
|
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
|||
管理全市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 |
|||
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承担测量标志的保护。 |
|||
18 |
牵头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 |
牵头负责全市土地及矿权、房屋、林业、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产登记工作 |
|
19 |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3项)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7项)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执法活动的执法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活动,即对县市区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处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执法监察支队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执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执法监察支队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对执法行为组织调查。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执法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
(一)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执法监察部门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生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订《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作为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并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三、有关措施
(一)执法监察支队对本系统规范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建议省国土资源厅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可直接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基准予以执行。对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中未列明的行政处罚事项,可以在权限内制定相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执行标准。
(三)全市各级执法监察部门在建立和推行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处罚裁量集体会审制度、处罚裁量说理制度、处罚裁量监督制度、处罚裁量责任追究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预审执行和规范性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有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和标明项目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资料;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审批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指标使用台账是否记录清晰、指标来源是否正确;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
2.是否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
3.矿业权设置、矿山布局结构调整等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有无违反规定擅自修编、调整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5.有无违反矿产资源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6.辖区内的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等活动是否存在违反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检查和实地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报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2.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后,开展实地抽查,对县级自查情况进行复核,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的年末规划实施情况总结及年中、年末规划实施统计表、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对重点县市区开展实地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具备规划修改(落实)方案申报表及附件项目清单、规划用途修改(落实)前后对照表、方案说明、前后地块规划局部图等文件。
(二)申请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修改受理条件;
2.审核申请使用各级规划预留指标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预留指标使用条件,是否取得预留指标预核拨单,预留指标使用是否突破实际可用余额;
3.审核项目无违法用地证明或违法用地已经确认查处到位的证明材料、规划红线图(单独选址项目另需审核用地预审意见、初步设计批复和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是否完整;
4.审核涉及地质灾害搬迁项目需提供的材料是否完整;
5.核查听证会、论证会的要素、程序和材料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核查申报材料数据、表述和图件是否准确,数据关系等是否符合逻辑等内容。
(三)程序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经过审查,公章、签字等是否齐全;听证、论证等材料、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批准后材料是否及时向省、市报备;县级审批项目是否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向省厅备案。
(五)审批成果是否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等。
(六)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地方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定期公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每年一次对各地开展专项督察,特殊重大事项单独不定期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根据督察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督察表格并完成自评报告;
(三)督察组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翻阅档案、抽查卷宗、实地踏勘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应对督察情况进行汇总,出具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将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地应当根据当年度督察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依据《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重大案件查处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管辖在全市范围内的有重大影响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施县市区属地管理。现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特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权管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2、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3、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4、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
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三、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流程
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依法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查处。
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拒不查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办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管辖权有争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部门予以通报、下发监察建议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划拨土地的供应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内容和程序;
(二)出让土地的公告内容、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三)供后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要求;
(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情况;
(五)闲置土地处置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采取系统抽查、实地踏勘、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根据系统预警、群众举报、具体工作需要等情况,确定需开展监督检查的地区;
(二)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或通过查阅档案资料、走访项目现场、基层总结上报等方式获取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受查地区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处理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后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时,对操作不合法合规、程序未执行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公共服务事项(7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4·22”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按照活动周主题,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建设绿色矿山、保护地质(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向公众宣传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科学知识,推广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 |
2713359 |
2 |
“6·25”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土地资源国情国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服务活动。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 |
2713359 |
3 |
“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主题宣传 |
开展测绘法相关制度宣传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 |
2713359 |
4 |
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分发服务 |
依行政许可向申请单位提供各类基础地理信息成果。 |
信息中心 |
2720050 |
5 |
受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 |
接受各类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执法监察支队 |
12336 |
6 |
国土资源信息查询及相关业务咨询 |
国土资源相关信息公开,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政策法规咨询,国土资源业务咨询。 |
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 |
2713359 2732226 2721867 |
7 |
市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发布 |
会同市气象局共同发布 |
地环科、地质环境监测站 |
2281056 2327923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单位: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网站标识码:4312000006 湘ICP备11003356号-1
Tel: 0745-2713359 地址: 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00号 E-mail: hhgtzy@163.com 湘公网安备 4312020200005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