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国土资源局职权目录——行政强制类
发布时间:2013-12-10 00:00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型 |
内容 |
行驶主体 |
法律依据 |
1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行政强制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第77条 |
2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
3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 |
4 |
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行政强制 |
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 |
5 |
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
6 |
探矿权人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探矿权人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 |
7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行政强制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