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职权目录表

发布时间:2013-07-08 00:00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序号

职权

名称

内容

行使

主体

法律依据

承办

机构

1

行政

许可

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三)《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

测绘科

2

行政

许可

对外提供测绘成果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测绘科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测绘科

3

行政

许可

测绘单位资质(乙、丙、丁级)认定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湖南省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

4

行政

许可

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

5

行政

许可

地图审核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申请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地图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

6

行政

许可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认定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环科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认定

7

行政

许可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一)《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7号)

地质勘查科

8

行政

许可

权限内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56号);

(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建设用地科规划科耕保科地籍科

9

行政

许可

临时占用基本农田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科规划科耕保科地籍科

10

行政

许可

采矿权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矿管科规划科地勘储量科地环科财务科信访科执法支队

采矿权转让许可

11

行政

许可

探矿权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四)《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地勘科矿管科规划科储量科地环科财务科信访室执法支队

探矿权转让许可

12

行政

许可

省直管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续期许可

国土

资源

管理

部门

(一)《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地产科财务科

13

行政处罚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38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14

行政处罚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荒漠化、盐渍化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15

行政处罚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复垦规定》第2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16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17

行政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18

行政处罚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19

行政处罚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0

行政处罚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1

行政处罚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2

行政处罚

不按期申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2条之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3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一款、65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4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转让划拨房地产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66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5

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6

行政处罚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7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8

行政处罚

擅自转让房地产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29

行政处罚

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30

行政处罚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采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定废弃物或者从事其它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31

行政处罚

闲置、荒芜土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

执法监察支队

32

行政处罚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一款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33

行政处罚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34

行政处罚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35

行政处罚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36

行政处罚

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 采矿权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执法监察支队

37

行政处罚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38

行政处罚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4条规定

执法监察总队

39

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40

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收率等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41

行政处罚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9条、16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42

行政处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43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44

行政处罚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45

行政处罚

不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已经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工工作满6个月

46

行政处罚

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缴纳的费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47

行政处罚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48

行政处罚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49

行政处罚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50

行政处罚

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51

行政处罚

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费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52

行政处罚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53

行政处罚

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连续三年达不到矿山设计要求或者省地质矿产部门核定的指标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5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5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56

行政处罚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3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57

行政处罚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6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58

行政处罚

在地质灾害危险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4条规定

执法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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