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8起矿产资源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辰溪县欧阳某皇无证开采案
2022年11月,欧阳某皇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辰溪县修溪镇思蒙村土冲湾区域开采石料并对外销售,涉嫌无证开采。2025年9月,辰溪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达6.84万吨。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辰溪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将该案移送辰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中方县某牧业公司以设施农用地之名非法开采案
2024年3月,中方县某牧业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建设养猪场平整场地为名,擅自在中方县花桥镇千丘田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英砂岩矿等矿产品并对外销售,涉嫌假借工程项目非法开采。2024年3月,中方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达10万余吨,涉案价值129.85万元。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中方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6月将该案移送中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6日,中方县检察院将该案移送中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溆浦县某固废处置公司以生态修复之名非法开采案
2020年6月至12月,溆浦县某固废处置公司在溆浦县雷锋石业地材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削坡卸载产生的建筑石料用灰岩矿,涉嫌假借工程项目非法开采。2023年7月,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18.42万吨,涉案价值233.25万元。2024年12月,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3.25万元,并处罚款116.62万元。因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怀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对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及卢峰镇人民政府共计15名相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洪江市李某生、易某春、胡某林非法组织人员进入废弃矿洞案(洪江市“3·25”事故)
2024年8月至2025年3月,李某生、易某春、胡某林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员非法进入雪峰山林场废弃矿洞实施盗采作业,引发中毒事故,造成3人遇难、1人受伤,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3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同日洪江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经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洪江市人民法院正对该案进一步审理。同时,洪江市自然资源局针对该案涉及的非法采矿行为,已启动行政立案调查程序。
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对洪江市分管副市长,湖南雪峰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洪江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等14名相关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五、辰溪县俞某兵、郑某明非法组织人员进入废弃矿洞案(辰溪县“9·24”事故)
2025年9月,俞某兵、郑某明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员非法启封并进入辰溪县潭湾镇蛇形村已封闭的废弃矿洞,引发中毒事故,造成3人遇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5年9月25日,怀化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同日辰溪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依法对俞某兵、郑某明两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5年12月,辰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六、通道侗族自治县吴某跃、陆某跃非法采矿案
2022年4月至10月,吴某跃、陆某跃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溪口镇溪口村新寨头组长冲口开采石料并对外销售。2023年7月,通道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1月,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吴某跃、陆某跃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吴某跃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陆某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七、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某采石场越界开采案
2019年至2021年,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某采石场在矿区边坡排险治理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超越采矿许可证核定范围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并对外销售。2021年12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1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12月,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没收违法所得102万元,并处罚金20万元。
八、洪江市易某平、唐某青非法采矿案
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易某平、唐某青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洪江市雪峰镇车力溪村白岩垄组“某矿业公司”矿洞内组织人员非法开采金矿。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5年11月,洪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易某平、唐某青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易某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唐某青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没收易某平、唐某青违法所得77.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