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发布时间:2008-03-24 00:00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5]9号) 和怀政办函[2006]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为切实把国土资源管理政务信息网上公开落到实处,特制定怀化市国土资源系统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机构以及依法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市国土资源系统所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其他资料等,应在市国土资源信息网站以及各自国土资源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应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等工作;政府信息化管理机构和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等工作;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积极向市国土资源信息网站提供与本单位、科室有关的国土资源政务资料,负责抓好本单位自建网站上政务信息的公开。

第六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或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负领导责任,具体采编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国土资源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

第七条 所辖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机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国家、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市县两级政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地政和矿政的政策动态;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情况;

(五)重大项目审批、招投标及实施情况;

(六)突发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七)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承诺内容及其完成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九)土地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十)国土资源工作部门、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职责及调整变化情况。

第八条 在市国土资源信息网站和自建网站上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及人员分工、服务指南、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与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许可结果,申请许可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格式文本;

(四)国土资源管理职能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标准及其依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依据;

(五)国土资源管理招投标交易情况,包括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转让、招标公告、中标信息公告等;

(六)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情况;

(七)行政收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监督、投诉渠道;

(九)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详细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见附件:《怀化市国土资源网站栏目设置及相关责任表》

第九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务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和科室应当编制本单位、科室和机构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详细目录,经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由市局信息中心根据目录内容实施网上公开。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市局科室、直属机构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由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其他单位政务事项网上公开目录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地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三章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责任单位、科室和机构应当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本单位、科室和机构应予网上公开的政务信息采集工作,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交信息中心上网发布。

第十二条 涉及多个科室、机构,需要整合后统一向社会发布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由各级国土资源系统和网站管理机构明确专人收集,经国土资源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在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审批人员应依法把好保密关。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务信息,应暂缓公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认后,再决定保密或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申请公开某一事项的权利,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责任单位收到申请后,对应当公开的事项要积极公开,确不能公开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录本单位网上公开政务信息的名称、索引、主题、基本内容、登录日期等。

第四章 国土资源网站建设和维护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信息网站是国土资源系统对外统一发布国土资源政务信息和提供信息服务的网上窗口。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建立相应的网站,与市国土资源信息门户网站相链接,发布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信息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建设与维护,专栏内容由相关部门及时提供。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计算机网络信息的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应做好各自网站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政务发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坚持“谁发生,谁更新”的原则,所公布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应由责任单位及时更新。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网上政务信息应定期更新,由网站管理机构对各单位、科室和机构更新情况按月统计,并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信息门户网站应设立公开投诉电话、局长信箱、咨询信箱等栏目,接受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网站管理机构对网上公众意见进行定期收集,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重要事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政务公开责任单位对与本部门相关的问题应及时给予回复或说明。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由网站管理机构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在国土资源信息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并作为当年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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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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