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一科办事指南
0745-2711949
一、登记类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草地、林地)、地役权、房改房、集资建房首次登记;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国有、集体)、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换发、补发及注销登记;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国有、集体)、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更正、异议登记;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国有、集体)、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权籍调查表、指界委托书、宗地图(原件)、指界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5、以出让方式取得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附图;
(2)收回的需提供收回协议,政府收回的批复及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3)安置地需提供政府安置文件、拆迁协议及安置户名单(原件);
(4)出让审批表(原件);
(5)出让合同(原件);
(6)出让价款及出让契税票据(原件);
(7)成交确认书(原件);
(8)用地红线图(原件);
(9)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规划许可证;
6、以划拨方式取得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征(拨)用土地通知单(原件);
(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及附图;
(3)划拨决定书(原件);
(4)用地红线图(原件);
(5)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
(7)安置地需提供政府安置文件、拆迁协议及安置户名单(原件);
7、以租赁方式取得还需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8、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还需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9、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还需提供: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原件);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证原件,收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证原件,收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证明书(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7、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书(原件)和消防验收报告(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8、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公司需提供)(原件);
9、房地产调查、房屋面积实测绘报告(原件);
10、国税完税凭证(原件);
11、地税完税凭证(原件);
12、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13、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原件);
14、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原件);
15、分摊面积表(原件);
16、核定容积率需提交:出让合同、规划设计条件;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1)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原件);
(2)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3)权属界线协议书(原件);
(4)其他证明材料。
4、发证公告(附张贴公告处的照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对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集中迁建等,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建房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5、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6、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九、 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含家庭成员)(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来源证明(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原件);
4、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书(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提供)(原件);
5、承包合同(原件);
6、经权籍调查部门确认的四至界址、面积、株数、林种、树种、起源、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蓄积量等相关材料;其中林种需经林业主管部门确认(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地役权(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地役权合同(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草地)(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验证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含家庭成员)(原件验证,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来源证明(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原件);
4、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书(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提供)(原件);
5、承包合同(原件);
6、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房改房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单位总证)或土地使用证(单位总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土地总证用地性质为出让的,须单位提交各房改户土地出让金及出让契税已交清的证明(原件);
5、房改资料:购房职工分户面积、房价计算书,县(市)职工住房买卖合同,城镇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6、户室面积对照表;
7、分摊面积表(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三、集资建房首次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单位总证或土地使用证(单位总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划拨土地全额集资房,须出具其为单位职工的全额集资房并同意办理的证明及《集资协议》(原件);
5、分摊面积表(原件);
6、户室面积对照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国有、集体)、不动产权证书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
5、土地及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凭证(原件);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使用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原件);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3)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因退耕还林等导致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原件);
(4)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林权调查表等成果材料(原件);
(5)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承包期限变化的协议(原件):
①承包期限届满后继续承包的,提交承包经营合同(原件);
②林种、主要树种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资质的勘验单位出具的勘验等材料(原件);
③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权籍调查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六、不动产权证书的换发、补发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破损、污损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遗失、灭失的需提供:原发证档案资料,遗失(灭失)声明及承诺书,并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怀化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及承诺书公示时限为15个工作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原件);
(2)权利人放弃不动产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及承诺书(原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或房屋拆迁合同(原件);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八、更正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九、异议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会团体须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二科办事指南
0745-2712079
一、登记类型
1、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土地及房屋);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纯土地)。
二、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土地及房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须提供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并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4.不动产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1)商品房分户: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税清单及汇总表、税务回执单;
(2)法院判决: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不动产法规科的执行受理通知单;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4)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纯土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须提供团体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 ,并提供证明监护人身份的相关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除以上3点外还需要提供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的材料包括:a.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b.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c.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d.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e.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f.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g.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h.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法院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三科办事指南
0745-2711879
一、登记类型
纯土地抵押、房地一体抵押、在建工程抵押、林权抵押、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
二、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海域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三、纯土地抵押(需实地查看)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土地使用权人为公司的,提供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公司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股东会决议、工商注册资料、公司章程(注:公司提供的资料,除工商资料外,均应加盖公司公章);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备注后,业务办结时退还给使用权人);
4.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现场查看照片(原件);
6.查档资料(由受理人员完成);
7.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书(原件)。
补充说明:
若法人不来面签,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签字)债务人不来面签,在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录入债务人信息。
四、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实地查看)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公司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验证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股东会决议(股东未全部签字提供公司章程)、工商注册资料(注:公司提供的资料,除工商资料外,均应加盖公司公章);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业务办结时退回使用权人);
4. 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 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书(原件);
6. 实地查看照片(原件);
7. 测绘报告(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验证原件,收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验证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公司公章);
8. 红线图(原件);
9. 银行承诺对资金监管及房屋销售监管;
10.在建工程抵押设立清单。
补充说明:
若法人不来面签,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私章),债务人不能来面签的,在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录入债务人信息。
五、一般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 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备注后,业务办结时退回产权人);
4. 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 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书(原件);
6. 查档资料(由受理人员完成);
补充说明:
申请人为公司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验证,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股东会决议(股东未全部签字提供公司章程)、工商注册资料,若法人不来面签,则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私章)债务人不来面签,在不动产抵押登记时不录入债务人信息。
六、林权抵押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业务办结时退回产权人);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5.村组同意抵押意见(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7.资产评估报告或价值认定书(原件);
8.查档资料(由受理人员完成)。
补充说明:
林权抵押贷款人的条件:一是符合法定基本条件;二是用以抵押的林地有效余期限须在十年以上,通过林权流转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应与林权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并已预付十年以上的土地租赁费,期限与《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一致;三是有贷款行社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物。
林权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有:一是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二是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三是国家禁止流转的其他林权。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抵押权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时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业务办结时证书备注退回产权人);
4.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的,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查档资料(由受理人员完成);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补充说明: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八、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盖章并注明贷款还清同意注销)。
补充说明:
权利人为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验证,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公司盖章)。
法院判决并拍卖有抵押的房产,注销抵押权,凭法院判决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法制科登记后再办理。公证委托办理的,公证书中注明代为办理过户手续,即可办理。
不动产登记四科办事指南
0745-2711929
一、登记类型
1、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3、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4、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5、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7、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8、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9、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的;
10、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告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5、办理预告登记人员清单(原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申请人当面签字证明(原件);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申请人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8、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5、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6、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开发项目第一次办理预告登记,需提供以上材料,其中第10-16项材料需验证原件。
(二)、个人办理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申请人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办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6、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7、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人员清单(原件);
8、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出具申请人当面签字证明(原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或公积金、申请人三方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
1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7、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8、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开发项目第一次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以上材料,其中第12-18项材料需验证原件。
(二)、个人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5.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6.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或公积金、申请人三方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四、预告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五、预告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继承、受遗赠证明材料(原件);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原件);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预告、预抵押注销登记:
(一)、注销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申请人双方关于解除买卖合同协议(原件);
(二)、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需银行或公积金盖公章、注明贷款已还清)(原件);
2.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单位申请办理注销预告登记时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不动产登记五科办事指南
0745-2710172
一、登记类型(二手房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3、继承或受遗赠的;
4、作价出资(入股)的;
5、离婚析产的;
6、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9、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转移的;
1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
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
12.、林权转移的;
13、地役权转移的;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买卖、互换、赠与的或共有人增加(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买卖或互换签订《不动产转移合同》;赠与签订《赠与协议》;共有人增加或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减少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即签订《不动产转移合同》)(原件);
5、卖方为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卖方为国有制企业的需提交国资委处置意见;卖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交财政局资产科处置意见(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继承或受遗赠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并签订《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5、依法需要交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交纳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作价出资(入股)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5.卖方为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卖方为国有制企业的需提交国资委处置意见;卖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交财政局资产科处置意见(原件);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离婚析产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离婚析产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转移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房改户、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户签订《不动产转移合同》(原件);
5、卖方为上市公司、省企、央企、国企的需提交上级部门处置意见,卖方为国有制企业的需提交国资委处置意见;卖方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交财政局资产科处置意见(原件);
6、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验证,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并签订《自愿放弃不动产继承权声明书》、《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也可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材料(原件);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原件);
(4)因人民法院、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3)因人民法院、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二、林权转移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1)单位:集体经济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委托或当面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林地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包括:
(1) 林地使用权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发包方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
(2)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需提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森林资源流转审批书及流转小班明细表(原件);
(3)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和流转方案;
(b)流转小班明细表;
(c)村民集体决议;
(d)林权注销证明书;
(e)法人证明书;
(f)拟流转小班初始林权证复印件。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过现场随机走访调查,核对其真实性后,出具森林资源流转审批书及流转小班明细表;
(4)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受让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证明、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5)因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分割或者合并的,提交家庭或婚姻关系变化的证明材料。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入股协议、已报发包方备案的证明;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家庭承包的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发包方备案。
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三、地役权转移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不能来申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监护证明及产权处置利益保证书原件);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地役权转移合同(原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测绘管理科办事指南
0745-2712031
一、测绘类型
1、商品房预售测绘;
2、房屋竣工测绘;
3、二手房测绘;
4、变更测绘。
二、商品房预售测绘申请材料
1、房屋测绘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规划定点红线图;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5、规划审核的建筑施工平面图;
6、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电子版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
三、房屋竣工测绘申请材料
1、房屋测绘申请表;
2、规划核实证明书;
3、规划竣工验收实测单;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5、规划审核的建筑竣工平面图;
6、电子版房屋建筑竣工平面图;
7、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书。
补充说明:以上要件除房屋测量申请表、电子版房屋建筑施工平面图外查看后只收复印件。
四、二手房测绘申请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2、产权人身份证明;
3、其他相关证件。
五、变更测绘申请材料:
对于房号、面积、用途、坐落等要求进行变更测绘的。应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并提交变更内容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测绘变更审批表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