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怀自然资规罚决(2025)第004号)

发布时间:2025-11-18 16:14 信息来源: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

                  怀自然资规罚决(2025)第004

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19日对你公司建设的顺天学府花园3栋占用消防通道修建商业门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怀化市顺天南路以东、正清路以北处修建的顺天学府花园3栋占用消防通道修建商业门面计容面积较规划许可增加468.83平方米的行为属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询问笔录向受委托人了解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天学府花园第3栋用地、规划及修建的审批情况,证实把消防通道改建成商业门面的事实;

证据二:违建筑实物照片,证明该公司占用消防通道修建门面的现状改变成商业门面的事实及项目违建部分结构为多层框架结构。

证据三:不动产权证》(湘2018怀化市不动产权第0061907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规建字第201901006号)、《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规地字第2019020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编号433001201902020301、433001201902020201、433001201902020101)、《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顺天学府花园1#-14#楼、地下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函》,证实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顺天学府花园3栋用地审批、建设规划许可合法性及消防验收已通过的情况

证据四:怀化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表证实该项目3占用消防通道修建商业门面,计容面积较规划许可增加468.83平方米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规划科关于《关于对违法建设行为出具规划认定意见的函》的复函建议按照处遗相关政策处理。

证据五:规划核实证明书,证实该项目通过规划核实,已整改到位。

证据六: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和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确定违法主体。

证据七:《怀化市城区处遗办证项目和交楼办证项目以及房地产楼盘信访项目重点难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案的通知》及附件清单,证实怀化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建的顺天学府花园纳入处遗办证、交楼办证及项目房地产楼盘信访项目重点难点项目,可以按照处遗相关政策处理。

证据八:怀化市城乡建设事务中心出具的《2024年度怀化市住宅建安工程造价指标》,作为认定该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该项目为多年持续修建,2025年度指标尚未出台,本次处罚延用该指标,认定该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为1605元/平方米。

我局已于2025年1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2025年114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放弃听证述和申辩权利的说明主动放弃听证述和申辩的权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该项目已纳入怀化市城区处遗办证项目和交楼办证项目以及房地产楼盘信访项目重点难点项目清单,且已通过消防备案、质监合格意见及规划核实证明书,整改到位,符合处遗项目办证条件。按照湖南省《关于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化解的指导意见》、《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和交房即交证工作方案》、《怀化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中化解和处遗政策的通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规定

决定处罚如下:

处项目违法部分建设工程造价6%(违建面积468.83平方米×工程造价1605元/平方米×处罚标准6%=45148.33),人民币:肆叁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怀化政通支行,账号:1914 0103 0902 4904 664,收款单位全称:怀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004

联系人:刘尚昆

话:13973092069

地 址:怀化市锦溪北路136号

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