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县国土资源局
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
2016 年第2号
2016年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6〕政国土字第134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同意征收怀化市靖州县渠阳镇飞山管委会飞山村、城郊村集体土地1.6843公顷(25.2645亩),用于靖州县建国西路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办发[2011]2号)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靖政发〔2013〕1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一)项目名称
靖州县建国西路建设项目
(二)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地土地位置
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县渠阳镇飞山管委会飞山村、城郊村
二、被征土地的村(组)、地类、面积,补偿费用的标准、支付对象及支付方式
被征地村(组) |
地类 |
面积 (亩) |
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万元/亩) |
共计补偿 (万元) |
靖州县渠阳镇飞山管委会飞山村 |
水田 |
11.0895 |
5.5 |
60.99225 |
农村 道路 |
0.1425 |
5.5 |
0.78375 |
坑塘 水面 |
2.658 |
5.5 |
14.619 |
沟渠 |
0.354 |
5.5 |
1.947 |
靖州县渠阳镇飞山管委会城郊村 |
水田 |
10.8105 |
5.5 |
59.45775 |
农村 道路 |
0.21 |
5.5 |
1.155 |
合计 |
25.2645 |
/ |
138.95475 |
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办发[2011]2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标准:成片果树苗期及定植期每亩3000—4500元、始产期每亩4500—8000元、盛产期每亩8000—12000元;零星果树补偿标费标准:幼树10—15元/株、试果树(结果1—2年)40—80元/株、试果树(结果3—5年)80—100元/株、盛产树(结果5年以上)100—200元/株、老龄树80—100元/株。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或现金支付。
四、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 22人。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货币安置和留地安置。留地安置及奖励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靖政办发[2011]2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向靖州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3、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6年 3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