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怀政发〔2018〕6号)的释义

发布时间:2018-12-11 16:43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文件(以下简称5号文件)规定,我市下发了《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文件做如下释义:
一、出台《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必要性
2018年5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湘政发〔2018〕5号文件对全省各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对部分地类系数作出了变更。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新要求,现需对我市征地补偿标准、区片划分、地类系数进行相应调整并加以公布。
二、起草主要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
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
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7〕45号)。
三、起草过程
5号文件正式公布之后,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立即召开了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了13个县市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关于区域划分的意见,并于6月22日组织鹤城区政府、市征收安置办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本通知,召开了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对文件的重点部分的具体释义
1.关于片区的划分和公布。根据5号文件要求,征地补偿片区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8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将听证结果(包含片区划分)以《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请示》(怀政〔2018〕5号)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和备案。此次再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形成了片区划分成果。
2.关于专业菜地和专业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5号文件中规定: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鉴于其他地类不高于基本农田标准,因此我局建议对征收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3.关于宅基地的征地补偿标准。5号文件中规定:征收建设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时,有的部门建议征收宅基地按照水田标准执行,但实际征收宅基地按照旱地标准执行比较可行,理由为一是经过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宅基地按照旱地标准补偿也由原来的70700元/亩提高到了74100元/亩;二是怀政发〔2014〕2号文件实施以来,只要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有一亩专业菜地,被征地范围内所有的宅基地均参照菜地标准执行,间接的提高了宅基地征收标准;三是现有操作模式把所有的建筑物占地、道路、晒坪、厂房均参照宅基地进行补偿不合理;四是我市实行的是购房安置,从法律的层面来讲政府征收了农民的宅基地不仅补偿了土地而且购房安置时再次给了被征地农民的国有出让土地;五是株洲市此次也将宅基地征收标准从原来参照水田标准执行调整到现在参照旱地标准执行,我市也可以借鉴。综上所述,宅基地征收标准不宜按照调整后的水田标准执行。
4.关于再次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5号文件中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鉴于《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尚在有效期内,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遇较大困难,因此在起草本通知时,青苗补偿部分扔按照怀政发〔2016〕9号文件执行,在不改变补偿标准的同时对水田和旱地的青苗补偿重新公示,对经批准的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水田标准执行。
5.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集体补助提取机制。我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0号)文件精神,“先保后征”,借鉴长株潭地区的做法,提出了建立集体补助提取机制,将征地补偿标准的10%提前提取到集体账户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以此为抓手推动征地工作。《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18〕9号)文件(见依据和参考资料)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见依据和参考资料)都进行了明确,建议市政府此次予以明确。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经过近2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召开了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制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内容都是合法的。
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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