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12 00:00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决

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制定重大政策、安排重大国土资源项目及

其他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

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咨询论证。

    第三条  市局成立国土资源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对市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论证。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每年调整一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建立国土资源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包括

以下人员:

    (一)本系统专业人才、法律政策专家;

    (二)外聘有关从事经济、法律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领域

的专业人员。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

证组成员。

    第五条  以下事项必须经市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合

法性审查和论证后,方可进入决策程序。

    (一)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

划;

    (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涉及本市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度;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处理;

    (五)涉及国土资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政策决策;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七)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方案;

    (八)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协议出让;

    (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

    (十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二)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宜。

    第六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具体办事部门或科室向咨询委提出审查和论证申

  请,并提交决策内容送审稿、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二)咨询委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组织对送审稿

  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三)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组提出意见,形成审查报告;

    (五)具体办事部门或股室根据咨询委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内容;

    (六)咨询委再次审查;

    (七)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

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

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市国土资源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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