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发布时间:2012-10-12 00:00
信息来源:
市国土资源局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决
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制定重大政策、安排重大国土资源项目及
其他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都要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进行
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咨询论证。
第三条 市局成立国土资源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
对市局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论证。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
每年调整一次,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建立国土资源管理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包括
以下人员:
(一)本系统专业人才、法律政策专家;
(二)外聘有关从事经济、法律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领域
的专业人员。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确定和调整专家咨询论
证组成员。
第五条 以下事项必须经市局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合
法性审查和论证后,方可进入决策程序。
(一)编制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
划;
(二)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三)涉及本市国土资源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度;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处理;
(五)涉及国土资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政策决策;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七)国有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方案;
(八)确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协议出让;
(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
(十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十二)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宜。
第六条 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进行。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具体办事部门或科室向咨询委提出审查和论证申
请,并提交决策内容送审稿、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
(二)咨询委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组织对送审稿
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论证;
(三)召开咨询论证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听取专家咨询论证组的意见和建议;
(四)专家组提出意见,形成审查报告;
(五)具体办事部门或股室根据咨询委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决策内容;
(六)咨询委再次审查;
(七)根据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八条 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
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
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本市国土资源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